发生工伤怎么赔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工伤保险2023-10-30 17:41:50Web

发生工伤怎么赔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工作中

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

作为劳动者

我们必须增强防护意识

用知识武装自己

将工伤事故率降到最低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现在

广西消防协会给大家科普

关于工伤保险、预防的法律知识

获得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业务办理指引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及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手续的前提之下的。实现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的主要前提包括: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

(3)对工伤保险处理或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救济途径解决争议。

工伤预防的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第一条等规定,开展工伤预防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要求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六条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自残或者自杀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二条规定,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情形

(1)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八条规定,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必须经过工伤认定,按照本规程第五十四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进行工伤登记。

(2)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3)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广西消防协会、网络图片编辑:罗致校对:白露萍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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