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异同

工伤保险2023-10-30 17:41:50Web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王天雷

一文讲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异同

预计浏览时间:8分钟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考虑,未缴纳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雇主安心险),或者既缴纳了工伤保险也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有何相同之处?通过本文帮助用人单位厘清二者异同。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强制缴纳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协议约定的具有商业性质的保险种类。该保险属于财产险,是对雇主方财产的一种保险。二、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一)所属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投保具有强制性,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是否参与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身意愿。(二)受益人不同工伤保险:受益人是员工及其近亲属。当员工由于工作原因或者其他规定的特殊情况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由社保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由用人单位赔偿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工伤职工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社保基金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保基金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用人单位。即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当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三)赔偿范围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主要是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赔付,上限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三、典型案例

A公司与陈某于2020年1月1日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2021年3月1日,陈某上班期间,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摔伤,经诊断为:L2椎体骨折。A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工作时受伤系工伤,认定陈某为九级伤残。2020年1月2日,A公司为陈某购买了两份雇主责任险。后经法院判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共计30万元。后A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雇主责任险最高限额10万元向A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共计20万元。法院认为:由于雇主就同一雇员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能够获得较高的保险金,有利于提高其向受伤害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积极性,雇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因此,在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雇主就一名雇员投保多份此种保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A公司已经就陈某的雇主责任投保两份雇主责任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在不超过本案保险价值的情况下,按照每份10万元的保险限额向A公司支付两份保险金。在陈某发生事故后,A公司已向陈某赔偿30万元,由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并未超出A公司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即该保险金未超过本案的保险价值,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共2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仅为对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并不能完全弥补用人单位已承担的责任限额。四、结论(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所承保的内容是不同的,由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二)雇主责任险并不能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品,未缴纳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雇主责任险仅能对雇主所承担的部分进行补充,尽可能的降低经济损失。而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工伤赔付依旧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三)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人单位可以在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再行购买雇主责任险,弥补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当然,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是第一位的,无论何时都要警钟长鸣,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面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我们也应当做到早预防、早准备,从而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降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

END作者介绍

王天雷是树人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劳动人事团队业务秘书,河南大学管理学学士。有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现主攻劳动人事方向。*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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