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怎么写,绥化学院招生代码2020

自考指南2023-11-09 20:46:26chanong

绥化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管理招生、按规定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

绥化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怎么写,绥化学院招生代码2020

第二条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00。联系电话:0455-8301777;8301888。传真:0455-8301999。学校网站:http://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shxy.edu.cn。招生邮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立全日制高等学校。它们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和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听障学生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五条。校训是“尊德、务实”,定位是“建设应用型大学”,定位是“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十公开”招生信息和“三十不”招生工作要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为加强招生管理,学校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教学、学生事务的校级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级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的监督部门。在学校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并报送学校不同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招生专业涉及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考生填报顺序和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专业志愿分数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政策并享受加分和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

第十六条艺术、体育类考生,其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某省按综合成绩投档,则该省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和省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对考生单科成绩无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各专业考生外语不限。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号文件精神,对考生身体条件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考生档案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经费,支出仅限于招生范围,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并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为他们介绍和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后,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绥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修改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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