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日制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办学地点
第四条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胡亥大道延伸段38号;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伍肆西路38号。
第三章办学性质
第五条青海师范大学是青海省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青海师范大学的主管部门是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招生机构
第七条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学条件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确定生源计划。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考试须报考相应批次的我校专业,资格审查、体检、高考成绩达到省招考委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艺术的考生必须通过专业测试。
第六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总的原则是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是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和视力不得低于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并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所有专业考生的语言要求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学生人数不足时,我校可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我校各专业无往届和应届毕业生限制;男女比例不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办发规〔2018〕471号)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类型 |
学科/专业 |
学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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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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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非师范 |
文经类 |
3820 |
3460 |
文经类(外语) |
4140 |
3750 |
|
理学类 |
4180 |
3820 |
|
工学类 |
4420 |
4060 |
|
艺术类 |
6350 |
5570 |
|
普通师范 |
文经类 |
3100 |
2740 |
文经类(外语) |
3360 |
2970 |
|
理学类 |
3340 |
2980 |
|
工学类 |
3580 |
3220 |
|
艺术类 |
5180 |
4790 |
|
普通高职 |
文经类 |
3700 |
|
理工艺类 |
4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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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科 |
预科生 |
3100 |
|
校企合作专业 (非师范) |
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 |
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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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数字媒体艺术、网络与新媒体 |
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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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校区 (联合办学) |
专科生 |
4960 |
注: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
第二十四条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胡亥大道延伸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站:Email:zsb1@qhnu.edu.cn Http://zsb.qhnu.edu.cn。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章程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如遇教育部及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