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3万家务赔偿”引发热议,27起类似离婚案中,一半赔偿在5万元以内。

新闻数据2024-01-01 20:26:1951data

根据照片IC photo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实习生|何沛璘张洁

编辑|潘莉

“全职太太离婚获3万家务赔偿”引发热议,27起类似离婚案中,一半赔偿在5万元以内。

最近,“丈夫起诉离婚,全职妻子得到3万人的家务补偿”的新闻很火,与家务补偿相关的离婚事件成为话题。 在案件中,妇女要求男子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男子向女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也有网友认为,直观来看,家务补偿金太低,“找保姆也不光是这笔钱”。

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施以来,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在家庭生活中负有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处支持家务补偿金的情况是什么? 补偿金该怎么认定? 家务补偿额应该制定相关标准吗? 红星新闻记者透露,2021年以来,共有27起离婚案件支持家务补偿金,一半以上的案件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 而家务补偿额较多的案例具有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好、抚养子女人数多等特点。

补偿额往往很低

27宗个案有15宗补偿不足5万元

最近报道了涉及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 苏州的谭老师和小王于2015年结婚,小王出生后辞职全职照顾孩子。 最近,谭老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王先生要求谭先生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谭先生支付王先生3万元经济补偿金。

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了关于“家务补偿”的热议。

民法典新规适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度成为广泛话题。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截至发稿前,与微博平台“家务补偿”相关的话题数十个,话题过亿。 例如,话题#家庭主妇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19万#为2.7万讨论5.3万读书,话题#家庭主妇离婚时5万家务补偿#为2.7万讨论6.1亿读书。

家务补偿金额经常成为讨论的焦点,微博热评区经常出现法院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过低,“找保姆还不止这些”的评论。

根据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2021年以来媒体和法院公布的27起离婚案件支持家务补偿金。

在这27起离婚案件中,有3起没有公布具体补偿金额。 在公布具体金额的案件中,共有4起案件的家务补偿在10万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15起案件的家务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 这意味着在支持家务补偿的案例中,超过一半的案件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补偿1万元至2万元的有7起。 家务补偿额最少的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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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高的只有4起

超过10万元的情况和总量不到2成

27起案件中,家务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案件有4起,支持金额分别为93万元、55万元、20万元、12万元或案件总量不足两成。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这4起案件中,一起看起来家务补偿很高,实际上包括了房地产等其他共有财产。 在一起被补偿的一方多年来养育了很多孩子。 一起补偿的一方多年来没有承担家庭责任。 另外,一起家庭条件好,补偿方自愿支付其金额。

在补偿额为93万元的离婚案件中,来源于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2021年4月发表的文章。 在事件中,男女双方于2009年相识并结婚,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妻子刘先生结婚后辞职在家照顾孩子。 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刘先生称丈夫朱某家暴较多,在公共场合也一言不合就动手了。

法院的判决支持他们离婚,两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轿车、存款等归朱某所有,朱某须支付刘某上述财产的补偿金93万元。 北京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信金国律师对此分析称,“所谓的‘家务补偿’93万,其实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贴息赔偿金,真正纳入‘家务补偿’范畴的恐怕并不多。”

在补偿额55万元的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结婚20多年,由男方自愿支付,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全职支付给家庭的经济补偿。

在家务补偿20万元的离婚事件中,这对夫妇一起生活了30多年,妻子养育了8个孩子。

在事件中,男方对千万财产分割意见不多,强烈反对家务补偿金。 法院认为,即使陈先生(化名)和阿萍(化名)对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没有法定的过失。 双方需要8个未成年子女抚养,家庭事务多由阿萍负责。 法院结合家庭经济状况、老陈经济能力、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老陈还应向阿萍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重庆市北碚法院公布一起支援家务补偿12万元的案件。 当事双方于2011年结婚,育有两个儿子,胡某(男)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过金钱补助,家境主要依靠杨某(女)老家维持。 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并酌情认定胡先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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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煮夫”也可以得到补偿

一成个案为女性补偿男性家务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27起案件中,有3起是女方赔偿男方家务补偿。 占个案总量的1成,9成个案由男方支付女方家务补偿。

在吉林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市“家庭煮夫”离婚后获得1.5万元经济补偿。 在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中,该男子获得1万余元家务补偿。 这类案件都很少由妇女照顾孩子,孩子主要由男子照顾。

红星新闻此前曾报道过“第一次全职主妇离婚获得5万元劳务补偿”的事件。 该案中,法院考虑到王(女)承担较多抚养子女的义务,当时适用民法新规定的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具体办法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男方酌量决定发给女方家务补偿5万元。

一起支持家务补偿2万元的离婚案中,蔡某(丈夫)在外打工,多年没有支付生活费。 法院考虑到周(妻)对儿子的抚养等负有很多义务,尤其是儿子患自闭症后,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只有周(妻)照顾。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男方支付女方家务补偿金2万元。

还有离婚案。 夫妻一方读研究博,另一方在生活上付更多钱,法院也支持家务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丈夫和妻子结婚后不久,丈夫就在考研读博。 法院考虑到两人婚姻存续时间,丈夫多半在时间完成学业进修,妻子抚养女儿,协助丈夫工作和读书,承担多项义务,准予离婚,支持男方支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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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的补偿多为1~5万元

超过10万元的往往是夫妻协议的约定

北京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信金国表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非常低。 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妇,只有离婚时承担了很多家庭义务的人才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但是,这样的规定存在着大多数家庭不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弊端。

“《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夫妻以书面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个别财产制,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承担的义务比另一方多的,离婚时有权要求补偿。 ”相信金国律师的分析。

对于离婚诉讼案件中提出家务补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承担了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等家庭诸多义务,可以要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 如果结婚成为主妇,显然符合条件,可以获得补偿。 法律没有规定只有主妇才能获得赔偿。 同样,全职爸爸当然也可以得到补偿。

关于家务赔偿金额的相关问题,信金国律师表示:“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真正得到的家务补偿金是有限的。 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金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二三十万元这样的离婚经济补偿金大多是根据夫妻双方协议的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判决的。 ”

马玉珍律师表示,从审判实践看,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金额基本在10万元以下。 主要是因为该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基础上的补偿制度,对多承担家庭义务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即使一方年薪百万,对方是家庭主妇,这100万元也是共同的,需要共同分割。 但是家务劳动多的人,特别是全职在家的人,失去了就业和晋升的机会,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独立的能力,离婚后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 财产是均等分割的,但毫无疑问,对家务劳动多的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民法典》引入了这个制度。

律师的说法

法院确定补偿额必须考虑四个因素

对于家务补偿金额是否有相关标准,马玉珍律师指出,目前家务补偿制度没有统一标准。 我相信将来会制定统一的标准。 “我认为应该全面综合地考虑,让尽可能多的家庭劳务支付方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支付的劳务价值相一致。 可能的因素包括: 家庭劳务的(时间、投入家庭劳务的精力、劳务效果、负担过重的家庭义务一方的信任利益,如一方因照顾家庭而放弃自我发展空间,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工作资格、专业、知识产权等,应我认为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夫妻双方高收入侧月薪乘以结婚年限为基础,考虑其他因素进行斟酌。 ”

信金国律师还表示,民法典的家务补偿请求是以承担了很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的。 经济补偿应当由一方积极提出,法院不得积极适用的经济补偿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金额如何确定,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家务劳动(时间 ),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越长,补偿额应相应增加。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能量。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些家务如洗衣、洗衣、洗衣机的操作等,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 另一方面,照顾老人和孩子等,不仅需要体力上的支持,还需要很多精神上的照顾,在同样的条件下,强度更高、更复杂的家务劳动,要比比较简单的家务劳动得到更多的补偿。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沉重的义务方的信赖利益。 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未来的信任,在家务劳动上花费了大量精力,放弃了在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阻碍,而那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 因此,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知识产权等,应当纳入经济补偿额的计算范围。

此外,家务劳动的效果也是因素之一。 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导致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关于女性家庭婚姻的采访时表示,大部分家务劳动者在面临离婚时,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但是,这种补偿是有限的,只是法律制度的干预。 ”

在蒋月的生活中我接触过这样的女人。 她毕业于知名大学,此前有过很好的职业发展经验。 生孩子后,夫妇协商后决定把她留给家庭主妇。 多年后婚姻岌岌可危,40多岁在职场没什么竞争力,回到职场需要经历痛苦的适应期。

“我个人强调建设更多的公共服务,提供更多的支持、帮助。 比如,推迟放学时间,让接送孩子更灵活。时间必须考虑建设连接学校放学后的公共服务。 ”蒋月教授表示,希望建立更多的公共服务来减轻生育和育儿的负担。 “在我看来,人不能放弃自己的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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