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管理部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数据2023-10-31 15:09:4951data

12月8日,深圳市法律界人士官网发布公告,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其中,为规范深圳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和燃气价格行为,保护水电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煤气价格秩序,市法律界人士牵头成立立法工作专案组,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月9日前提出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水电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鼓励水电燃气经营者采用智能化计量工具,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方便消费者缴纳相关费用,协助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数量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和燃气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取水费,并提供相关发票或者发票。 发票或者收据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

深圳就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管理部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出租人、管理人不得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政府定价加价征收水费或者征收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过政府定价向居民消费者收取水费,不得违规分摊有关费用,不得在水费中擅自增加管理费、服务费、漏损费、代缴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欺骗、胁迫、强制等方式提高居民生活用水道燃气价格标准不合格,不得通过破坏或者使用非标准的自来水计量器具等方式,使用提高居民生活用水道燃气费。

意见书指出,在信用惩戒方面,“单位或者个人因违法收取水费、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违法分配相关费用受到处罚的,依法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记录。 单位或者个人有上述信用记录的,不得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得参加政府组织的评估评估评估活动”。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政府12345等投诉平台及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违反本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由有关部门进行取证、核实。 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做好投诉举报人信息保护工作。

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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