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特殊保障等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为普通医疗保障政策,
将相应诊疗方案内医保目录外的新冠治疗药物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参保患者应当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实行与其他乙类传染病相同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各级医疗保险部门及时结算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相关政策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重新调整。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邱玥) )。
出典: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