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南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海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20

社保政策2023-11-02 09:26:44Web

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按照《办法》规定,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

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海南居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20海南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海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2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组成。 据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下限为200元,

缴费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整倍数缴费。 投保人每年可以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

当年缴费额为每次实际缴费总额。

根据《办法》,2013年4月3日前,已享受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单列管理,并按待遇发放。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参加了农民保险。

已领取60周岁以上老农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险,实行单列管理,并按待遇发放; 已参加老农保险但未满60周岁、未领取老农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要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农民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60岁前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移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所有存款金额,按转移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60岁后户籍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社保政策1970-01-01
社保政策1970-01-01
社保政策1970-01-01
社保政策1970-01-01
社保政策1970-01-01
社保政策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