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起诉挂靠单位赔偿17万!结果被法院驳回。

动态新闻2024-01-08 23:44:01自考头条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刘春华) 12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因求助建筑师资格证引发的诉讼纠纷。 工人马某诉赖企业,要求各种赔偿共计17.4万元,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因是什么呢

原告马氏说,2016年5月他被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聘为项目经理,并将个人执业证书转注该公司。 该证书于2016年6月16日成功注册,并在四川省城乡建设网上公示。 但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派马先生到工地担任项目经理工作,也没有为马先生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登记手续,导致马先生没有二级建造师证书,无法从事相关职业。 为此,马某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应得报酬、经济补偿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000元,同时为马某补充社会保险。

施工方起诉挂靠单位赔偿17万!结果被法院驳回。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注册该建筑工程公司,为办理相关建筑资质,公司创始人与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某企业管理公司代理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商注册,代理房建三级、市政三级等为010 - 随后,一家企业管理公司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挂靠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马某二级建造师职业登记证书。 2016年5月26日,某企业管理公司在代办建设资质过程中,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制作了马某的《劳动合同书》,供建设单位备案。 其中马某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的,且某建筑工程公司不了解其内容,其劳动合同从未实际履行过。

武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凭二级建造师证为被告。 原告没有在被告身上工作过一天,也没有领到过工资。 此外,原告曾提起过劳动仲裁,很明显,仲裁机构以不在受理范围内为由制作了不受理通知书。

究竟是马氏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武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劳动关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要看其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为必须审查是否发生实际就业,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马氏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将二级建筑师委托给了公司,但从未去过公司上班。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注册建筑师不得涂改、转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原、被告双方以“不合格”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违法行为的,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本来,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氏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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