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类、艺术类专业全日制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1051
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学校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大学城畅想大道518号
第四条学校简介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镇江市——。
是1992年教育部批准的综合性公立大学。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优秀学校,江苏省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优秀学校。
第五条学校在全国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授予学历的学校名称为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机构为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工作。招生组组长由学校指定。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我校近几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省生源招生计划。考试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班比例。
第十二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艺术类报名条件:必须参加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份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男女生比例没有要求。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各省组织的艺术省统考。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1.一般考生专业录取:考生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实际考试总成绩、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考生按实际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按实际考试成绩、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艺术类考生录取: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成绩加上美术类省份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对文化成绩与省份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的省份,以综合成绩为录取依据),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相同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不变的,按其文化总成绩排序(不含政策性加分)。如仍相同,则按普通文理分数线排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
第二十条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一学期后,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可向教务处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苏加费〔2014〕136号)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专业4700元/生/年。
工科专业53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年。
医学专业62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振加费〔2017〕106号)至人民币1500元(振发改费发〔2021〕30号)。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审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其他各级奖学金。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是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大学园区畅想大道518号。
邮政编码:212028
电话:4008881410
传真:0511-88962859
电子邮件地址:gzzb@zj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1-88962286
注册电子邮件:jw@zj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zsw.zjc.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网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