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大学(GB代码10528)。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在学校允许的时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授予湖北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大学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我校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督导室组成。招生领导小组是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参与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具体实施;招生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各省”)的生源和招生情况,学校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编制招生生源计划。
第八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剂各省网上考生招生的不均衡性,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
第九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大、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社会需求小、报考学生少的专业,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的方式。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艺术、体育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考试(联考)并达到资格要求。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各省学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分班比例。按批次志愿依次投档,阅读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 1.2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阅读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 1.05以内。
第十三条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学校将录取非第一志愿(含征集志愿)的考生,但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在省内剩余招生计划数,只能录取到空缺专业。如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14条对于可以增加其
艺术类:录取按(文化成绩 40%专业成绩 60%)计算的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体育: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同等专业成绩时优先考虑文化成绩高者。
当考生不能达到所学专业要求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空缺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七条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不限外语,但学生入学后必须选择英语、日语或法语中的一种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各种证(卡)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在报到日期前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或让家属办理入学手续。逾期20天(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名时间为准)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复试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资格或入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助学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联系信息
招生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站:www.hbeu.cn www.hbeu.edu.cn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