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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印发的《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公平合作,特制定本新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发生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情况。
第二条 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并且不存在自身过错,则可以向对方车主或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并且不存在自身过错,但对方车主或其保险公司不承认责任,则可以向本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三条 赔偿标准
-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1)车辆维修费用:按照维修费用清单和市场行情确定。
(2)车辆残值补偿:按照车辆残值评估报告和市场行情确定。
(3)财产损失折旧费用:按照车辆年限、使用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
-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清单和市场行情确定。
(2)误工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工作收入、实际误工天数和市场行情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年龄、职业和市场行情确定。
- 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造成轻微或中等程度的损害,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造成严重程度的损害,应当进行专业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价值的80%。
- 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80%。
- 损害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
第五条 赔付方式
-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 若被保险人与对方车主或其保险公司存在纠纷,可以向报案并要求调解或提讼,但不得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程序。
第六条 争议解决
- 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广东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投诉或申请仲裁,并有权向提讼。
- 若被保险人与对方车主或其保险公司存在纠纷,可以向报案并要求调解或提讼,但不得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程序。
第七条 生效日期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适用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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